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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美峰,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籍贯:福建省寿宁县 2005年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 2006年通过全国司法考试,次年执业。先后在: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福州市)、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福州市)以及现在的泰辉律师事务所执业; 2008年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资格。 从执业以来至今,本律师每年办结...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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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的方式

来源:寿宁县律师网  作者:寿宁县律师  时间:2014-06-04

 

  合同诈骗通常是实施诈骗手段的一方做出或者说出让受骗方作出错误的理解的行为。正是由于能够让受骗一方有错误的理解,才会有接下来一系列的诈骗。那么,常见的合同诈骗手段有哪些呢?找法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的知识。

  常见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六种:

  1、以定金为目标,利用两个合同的主副关系,迫使对方违约,“没收”定金。

  比如合同上规定:某月以前双方在江西交货付款。但江西的地理范围很大,究竟在江西何处进行交易,则不够明确。这样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为了弥补这种漏洞,就需要再订立一份细则性的副件,加以完善和解释,这个副件就是所谓的副合同,前一个即主合同,实际执行以副合同为准。针对这一情况,那些根本无力也无意履行合同的骗子,就故意在主副合同之间制造矛盾。这样,当一方按照执行合同(副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时,骗子就以不符合主合同的原则为由,宣布合同无效,从而“没收”在签约时得到的定金。

  2、利用合同和图纸上规格的矛盾进行欺诈。

  在签订产品加工合同时,最值得注意的就是应使合同上产品的规格与加工图纸上的规格一致,骗子们往往在厂方代表未觉察的情况下,故意与厂家订立与图纸要求不符的合同;或者利用签约时厂家因大意或缺乏常识而没有在合同与图纸上盖上骑缝章的漏洞,偷换加工图纸,使合同上所规定的产品计算单位、精度要求与图纸相应的标准产生矛盾,以此为借口诈取合同款、违约金及赔偿费等。

  3、以中介服务为名,介绍订立假合同,捞取信息费。

  为了扩大业务往来,不少厂矿企业往往委托一些精通信息的人为其介绍业务。骗子们也经常以这种介绍人的身份出现,通过虚设客户、谎报信息、假称委托等方式与厂家企业签订假合同,在捞取信息费后,便以各种借口百般抵赖,以掩盖其毁约诈骗的罪行。

  4、双方串通,与厂方订立假合同,在收取信息费后,便以加工产品不合格为由,宣布合同无效,共同坑害厂方。

  骗子们事先串通一气,一方假扮客户,一方假装介绍人,先由“介绍”人出面找到厂家,谎称有客户需要加工某种产品,然后由客户出面与厂家签订加工供货合同。在厂家付给“介绍人”信息费后,“客户”便寻找借口,宣布合同无效,而信息费是被“介绍人”和“客户”私下瓜分。

  5、私刻某些单位公章,谎称接受委托,向外发包业务,利用合同进行诈骗。

  骗子们虚构大宗业务,伪造委托书,谎称自己是被委托人,与客户签订合同。收劝业务费“后,以合同不合规定等借口毁约,进行诈骗。如职工刘某,编造了某单位要建造一栋综合大楼的谎言,并以负责人的名义拟写了承包协议书,盖上私刻的单位公章,向外发散信息,到处寻找承包施工队。在半年的时间,有15家建筑工程队上钩,每当付完”业务费“后,刘某又找借口推托,10多万元的”业务费“成了他囊中之物。

  6、以提供紧俏商品为名,签订无法履行的合同,进行诈骗。

  行骗者根本没有货源,只是利用了人们崇尚紧俏商品的心理来施展欺骗术。一段时期,钢材价格上涨,产品紧俏,某地两个骗子,制造假证据,谎称自己通过关系购进一批钢材,价格优惠。这股风一放出去,许多建筑工程队闻风而动,在未见货源的情况下,就匆匆与骗子签订供销合同,使骗子轻而易举地骗走80万元巨款。

  知识总结:受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是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这种错误,必须是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所致,欺诈人因听其描述,与看之样品而被蒙蔽,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原因。否则,受害方就不能被认定是受到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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